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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四川中税南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创天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税南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创天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323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中税南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远飞,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创天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有艳,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有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65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四川中税南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创天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川0107执异54号执行裁定追加案外人邓有艳为本案被执行人按(2015)成仲委字第659号裁决书确定的成都创天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向四川中税南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有艳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小区东二路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