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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宇,男,汉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金小虎,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宇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佩、代理检察员姚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宇及其辩护人金小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李宇在网上租赁服务器、购买源码用于制作虚假的“时时彩”网站,后通过QQ(60×××40,昵称建设)将自己制作的“多盈娱乐”、“博彩娱乐”、“吉祥彩票”、“鸿发彩票”等虚假“时时彩网站”以每个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费用卖给伍某、曾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后伍某、曾某等人利用所购买的网站实施诈骗活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站且转售谋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李宇的行为达不上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1、李宇制作网站销售本身不违法,其不是专门制作博彩娱乐网站的。2、李宇制作的涉案网站本身不具有诈骗功能,即不具有迷惑当事人功能,这些网站最终用于犯罪也是因为诈骗分子的非法利用,与网站的本身制作及其本身的功能没有必然的联系。3、李宇在销售这些网站时,并不知道这些网站用于诈骗,只知道违规而已,主观上并不具有明知对方利用网站犯罪而仍将网站销售给其使用的目的。二是如果李宇的行为构成犯罪,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李宇一向表现良好,这次犯罪是误入歧途,对一些网络知识不了解。2、李宇到案后,能够坦白交待,悔罪态度好。3、庭审中,李宇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代其退赃。经审理查明: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宇在网上租赁服务器、购买源码用于制作虚假的“时时彩网站”,并通过QQ(60×××40,昵称建设)将自己制作的“多盈娱乐”、“博彩娱乐”、“吉祥彩票”、“鸿发彩票”等虚假“时时彩网站”以每个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费用卖给伍某、曾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获利15000元,后伍某、曾某等人利用所购买的网站实施诈骗活动。另查明:被告人李宇的亲属代其将15000元非法所得全部退到法院。上述事实,有证人伍某、曾某等人的证言;物证平板电脑等;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接受案件登记表、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告人李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宇利用信息网络,多次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虚假网站,且转售谋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宇的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宇在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多次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虚假网站,并将此虚假网站出售给他人,他人利用此虚假网站进行诈骗且数额巨大,综合考虑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社会影响、主观恶性等一系列因素,应认定情节严重。综上,被告人李宇的行为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故对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宇的亲属已代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宇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桐城市公安局扣押的一部黄色和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及一张卡号为62×××3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系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李宇的非法所得一万五千元已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俊秀审 判 员  叶险峰人民陪审员  姚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黎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