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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于秀茹与张春梅、赵丹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茹,张春梅,赵丹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03号申请执行人于秀茹,女,1967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5196701023449,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胜利村胜联屯。被执行人张春梅,女,1975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5197503023485,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胜利村胜联屯。被执行人赵丹凤,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5197308213427,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胜利村胜国屯。本院在执行于秀茹与张春梅、赵丹凤借款合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赵丹凤向本院提供张春梅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友谊村东三合屯拥有房产一处,土地使用权证使用者为金日成,但本院无法联系金日成进行核实。申请执行人于秀茹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06412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