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守雄、望天梅等与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雄,望天梅,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257号原告:杨守雄,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原告:望天梅,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被告: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53942313D。法定代表人:贾志刚,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耀基,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昌市西陵区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守雄、望天梅与被告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林桂玲审判员 刘 杨审判员 郑小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家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