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苏胜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胜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4刑初63号公诉机关龙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胜辉,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胜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雯婷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苏胜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日,由于鱼塘填土问题,被告人苏胜辉等人与汇宝公司填土工程施工人员在龙门县青溪村青龙路大围小组路段发生争执,苏胜辉持刀恐吓施工人员被害人熊前殿并与之发生肢体冲突,致熊前殿等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熊前殿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胜辉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苏胜辉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苏胜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由于鱼塘填土问题,汇宝公司填土工程施工人员和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村大围村小组村民在青溪村青龙路大围小组路段发生争执,被告人苏胜辉持刀恐吓施工人员熊前殿并与之发生肢体冲突,致被害人熊前殿受伤。经广东省龙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熊前殿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苏胜辉与被害人熊前殿达成协议,获得被害人熊前殿的谅解;被害人熊前殿同意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苏胜辉从宽处理。经本院委托调查,龙门县司法局于2017年5月2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同意被告人苏胜辉实行社区矫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侦查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苏胜辉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苏胜辉不具有投案自首情节。4.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苏胜辉与被害人熊前殿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熊前殿对被告人苏胜辉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苏胜辉从宽处理。5.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龙门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苏胜辉适用社区矫正。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承包了西林美岸房地产公司的一个鱼塘填土工程,因为房地产公司一直催我工期,于是我请了挖机和货车运土方填鱼塘。2016年10月1日8时许,我安排车辆运土填鱼塘,有村民过来说地是他们的,拦着我们不让开工,然后他们报警了。警察过来后让村民代表和房地产方的叶经理等人协商,大家协商说搞清楚情况后再开工。到了下午,房地产方的叶经理又叫我们开工,我请了挖机和货车是要工钱的,而且还运着土,于是我叫他们把土运过来倒在公路边上。这时又有村民过来阻拦,然后大家吵起来了。当时我很气,打电话给叶经理,跟他说村民又来拦了。这时熊前殿就一脚将一辆旧摩托车踢倒在地上,我边打电话边捡起一块石头砸了两下那辆摩托车。然后村民阿辉拿了一把刀冲过来砍我,我往后闪退,熊前殿看见后上去抱着阿辉不让他砍我,并一起摔在地上相互撕扯起来。然后几个村民围住我并打我,当时场面很混乱,我看不清东西,双方推打起来。后来阿辉的刀也被村民夺走了。这时我看见熊前殿和阿辉头上都出血了,我不清楚具体怎么受伤的,之后双方送受伤人员去医院了。当天是第一天动工,我叫熊前殿帮忙指挥一下车辆填土,而且那天是假期,有些老乡没什么事也就过来一起帮忙。我们这边的工人都是没有拿工具的。我当时没有穿上衣。证人张某辨认出被告人苏胜辉。2.证人陈某证言,2016年10月1日14时许,张某叫司机运了2车泥土到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大围村,并将泥土倒在路边。村民见到后将2辆摩托车和2辆小汽车拦在路上,不让我们继续倒土。然后不知道是张某还是熊前殿将其中一辆摩托车推倒,张某用树棍打摩托车,并拿石头砸摩托车。一个穿蓝色衣服的村民拿出砍刀往张某冲过去,对着张某挥舞,熊前殿看到后上前将拿刀的村民抱住。然后有2、3个村民围住张某殴打,4、5个村民围住熊前殿,熊前殿与那个拿刀的男子抱在一起倒退了几步后摔倒在土石方旁边,对方村民看见他们两人都倒在地上后冲过去打熊前殿,我们这方工人看见他们村民冲过来也一起冲上去了,双方围在一起打架,围着倒地的两个人推撞,阻止对方打地上的人。我当时见到这样的情形,就推开打架的村民,钻进他们打架的缝隙,看见那名村民双手侧面把熊前殿的脖子抱住,然后熊前殿右手抱住那名村民的身体,同时被那名村民的身体压住了。我看见拿刀的那名村民的头部已经流血,下巴也有血,但不是额头流下来的血,熊前殿的耳朵也流血了。当时那名村民手里没有拿刀了。我把抱着熊前殿的那名村民拉开,其他工人上前拉熊前殿,把他们分开。村民被我们的工人拦住后,双方没有再打架了。我当时没有看见熊前殿与那名持刀村民是否有互相殴打,都给双方的人挡住了。我们把熊前殿和那名村民分开时,我看到熊煎殿的耳朵少了一块,张某叫我和一个司机将熊前殿送到人民医院医治。当时我们这边有七八个工人,分别是牟某、杨某、罗某、陈某、徐某、“店子”,都是来做工的。参与打架的我就记得熊前殿和张某,还有几个工人我记不起来,村民那方约有40、50人,参与打架的约有7、8人。3.证人苏某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10月1日14时许,西林美岸施工方与青溪大围村村民因鱼塘填土作业产生冲突,张某用石头砸苏某3的摩托车,苏胜辉手持柴刀上前阻吓,然后被熊前殿从身后抱住,接着两人摔倒路边土石堆并扭打起来,之后很多人围了上去。扭打大概持续了3分钟,然后双方被分开。分开后,我看到苏胜辉的额头流血了,熊前殿的耳朵也受伤了,身上都是血。熊前殿抱住苏胜辉前耳朵是没有受伤的,扭打过后才受伤的。双方扭打期间,苏胜辉手中的柴刀被夺走。证人苏某辨认出被害人熊前殿,辨认出证人张某。4.证人谭某证言,2016年10月1日14时许,西林美岸施工方与青溪大围村村民因鱼塘填土作业产生冲突,一个未穿上衣的男子用石头砸苏胜辉弟弟的摩托车,苏胜辉上前阻止,然后好几个人打苏胜辉。双方打斗了几分钟后被分开。5.证人苏某证言,2016年10月1日14时许,西林美岸施工方与青溪大围村村民因鱼塘填土作业产生冲突,一个未穿上衣的男子用石头砸苏胜辉弟弟的摩托车,苏胜辉上前阻止,然后那些施工工人把苏胜辉按在地上,继而引发双方打架。后来双方被分开,民警就过来了。6.证人苏某1证言,2016年10月1日14时许,西林美岸施工方与青溪大围村村民因鱼塘填土作业产生冲突,一个未穿上衣的男子把拦住路中间的摩托车推到并用石头砸摩托车,继而双方开始打起来。对方有一个人耳朵流血了,但我没有看到他是怎么受伤的。7.证人茹某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10月1日14时许,西林美岸施工方与青溪大围村村民因鱼塘填土作业产生冲突,对方领头的人用石头砸苏胜辉弟弟的摩托车,苏胜辉手持柴刀上前阻吓,然后被对方的人按在地上。苏胜辉和对方的人扭打在一起,他们被分开后,我看见他们两人身上都是血。证人茹某辨认出被害人熊前殿是和被告人苏胜辉打架的人,辨认出张某是笔录中提到的领头人。8.证人苏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10月1日14时许,西林美岸施工方与青溪大围村村民因鱼塘填土作业产生冲突,施工方的两人用石头砸苏某3的摩托车,苏胜辉和村民一起冲上去,施工方的人也冲上前,场面较乱。当时苏胜辉、苏某1、茹某和对方的3、4个人抱在一起摔倒在泥堆上,后来我村村民将苏胜辉拉起来。苏胜辉的头部有血,施工方有一个人按住耳朵,有血流出。证人苏某2辨认出被害人熊前殿是耳朵被打伤的男子。9.证人伍某证言,2016年10月1日14时许,西林美岸施工方与青溪大围村村民因鱼塘填土作业产生冲突,施工方为首的男子用石头砸苏某3的摩托车,然后苏胜辉手持柴刀上前阻吓,但很快被对方的人围着乱打。10.证人苏某4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10月1日14时许,西林美岸施工方与青溪大围村村民因鱼塘填土作业产生冲突,施工方一胖一瘦的两个带头人用石头砸挡路的摩托车,苏胜辉拿柴刀上前阻吓,结果被较瘦的带头人抱住了,然后施工方很多人围上去用石头砸苏胜辉的头部。接着两人摔倒在地上,苏胜辉用刀架在较瘦的带头人脖子上,还咬了他耳朵。我们把他们两人分开后,双方就没有继续打架了。证人苏某4辨认出被害人熊前殿是耳朵被咬出血的较瘦的施工方带头人,辨认出张某是较胖的施工方带头人。11.证人苏某3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10月1日14时许,西林美岸施工方与青溪大围村村民因鱼塘填土作业产生冲突,一名男子用石头砸我的摩托车,我哥哥苏胜辉看到后手持柴刀上前阻吓,然后被一个人抱住,接着两人抱在一起厮打,摔倒在路边。期间有4、5个人打我哥哥苏胜辉。我冲过去把我哥哥拉出人群。我扶起我哥哥的时候,他头部已经流血,对方抱住我哥哥的男子的耳朵也受伤了,应该是我哥哥咬伤的。打斗大概持续了几分钟就结束了。证人苏某3辨认出被害人熊前殿是与被告人苏胜辉抱在一起厮打的男子,辨认出张某是用石头砸其摩托车的男子。三、被害人熊前殿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10月1日8时许,我老乡张某打电话给我,让我过去龙门县西林美岸建筑工地帮忙指挥一些工程车填土。和我一起去的还有8、9个人,都是张某叫过去的,我认识其中的4、5个人,他们都是湖北的老乡,不清楚具体名字。当天8时30分许,我到达龙门县西林美岸建筑工地,并开始指挥工程车往工地上的池塘填土,倒了三车泥土后,有大约20个村民到施工现场阻止我们往池塘内填土。然后派出所的民警也过来了,经过调解,我们施工方同意暂时不往池塘内填土,村民也不继续在施工现场闹事。然后村民就陆陆续续离开了,我们也收工吃午饭了。当天13时40分许,我与负责施工现场填土的8个工人到西林美岸的施工现场,过了大概20分钟左右,两辆前四后八的装土车到了施工现场,当时两辆装土车上都已经装满了土。由于上午民警和我们说暂时不要施工,我们就没有再往池塘内填土,而是把土倒在公路边上,两辆装土车卸完土后离开工地了。后来,早上的20多个村民又阻止我们将土倒在公路边,当时我的老乡张某对村民说如果他们有事可以去找政府协商解决,但是不要拖慢我们施工的进度。当时村民对我们说了一些话,但由于他们说的是龙门本地话,所以我也不知道他们说的是什么。过了大约5分钟左右,村民开了两台汽车和四辆摩托车把公路堵住了,以此来阻止我们继续施工。当时我也很愤怒,就走上前去用脚踢倒了其中一台摩托车,张某用石头往我踢倒的那台摩托车上砸了几下。村民看到我们这么做也比较气愤,其中一名穿灰色T恤的男子和一名穿蓝色上衣的男子讲了几句话后,那名穿蓝衣服的男子就拿着一把刀跑到张某面前,想拿刀砍张某的腿部,张某立刻向后退。我看到后赶紧跑过去,从背后紧紧的抱住拿刀的男子,同时穿蓝色T恤的男子用拳头在我的左眼打了一拳,被打之后我的头就晕了,但是因为那名男子手上还拿着刀,所以我还是紧紧抱着他,后来场面就失控了,我们施工方和村民打了起来。我抱着那名男子后退了几步,失去平衡就倒在了身后的土堆,倒下来之后我还是紧紧抱住该男子不松手,那名男子转过身用嘴咬住我的右边耳朵,把我右边耳朵的一大块咬掉了,当时那个男的手里拿着刀,所以整个过程中我都抱着他,并没有还手。之后我们被双方的人员拉了起来,当时我还见到那个男的手上还是拿着刀。我们被拉起来后,派出所民警过来了。当时施工方有7、8个人,都没有携带工具,和村民发生矛盾的只有我和张某。我不清楚场面失控之后有多少人参与打架。村民那边来了大概20人左右,有两个穿蓝色上衣的男子参与了打架,其他村民也参与了,除了拿刀的男子,还有几个村民手里拿着棍子。被害人熊前殿辨认出被告人苏胜辉是持刀参与打架并咬伤其耳朵的男子。四、被告人苏胜辉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2016年3月份,汇宝公司找到我们青溪大围村村民,说其公司旗下的“西林美岸”房地产项目希望我们村能把村口一块地租给他们,租期60年,每年每亩800元。大概过了一个多月,汇宝公司又把租期变为30年,还是每年每亩800元。两次我们村民都没有同意。之后汇宝公司私底下以每户10000元的价钱补偿村民,想通过这种方式争取到2/3村民签名同意,他们就可以合法施工。因为那块地很多村民都没份的,他们签名就能拿到钱,所以很多人后来都签了名,但是是否超过了2/3我也不是很清楚。2016年10月1日,汇宝西林美岸公司的施工人员在我们青溪大围的鱼塘一边填土,我们村的两个村民被打伤了,当时我不在场。后来14时30分许,我和弟弟苏某5一起送受伤的两个村民去人民医院接受治疗。10多分钟后,苏某1打电话说施工的人又在青龙路的鱼塘边强行施工,叫我赶过去。于是我叫苏某5在医院看着村民,我开福特小汽车去城东派出所报案。报完案后我开车去青溪大围,去到现场后,我看见有1辆小车和3、4辆摩托车把路拦住,其中有1辆摩托车是我弟弟苏某3的。当时很多村民都过去了,大概有30多人,施工方有20人左右,都是外省人。现场有1辆红色无牌男装125摩托车前面有1把柴刀,我当时怕被别人打到就拿起了刀在手上自卫,然后站在旁边和村民们一同与施工方的人理论。这时施工方一个光着上身的外省男子将我弟弟苏某3拦路的摩托车推倒,然后用木棍和石头砸车,并扬言要继续拉土方过来填鱼塘,谁敢过来就打谁。我当时很气愤,就拿起刀走过去恐吓他们,导致大家起冲突。接着有几个外省人冲上前来,其中一个外省人从后面抱住我,另外几名外省人用石头打我的头部等地方,但我也没有拿刀砍他们。后来他们想抢我的刀,当时我见对方那么多人,想着反正已经被他们抱住了,大不了和他们拼了,于是我掐住其中一个外省人的脖子,我们两个一起摔到地上,在地上扭打了大概1分钟,扭打过程中我受了伤,我一时情急咬伤了那个外省人的耳朵。接着我被村民们拉开了。后来大家都停止打斗了,我的刀也被村民们拿走了。当时场面很混乱,我不清楚有谁受伤了,我只知道自己受伤了,我头部当时被打流血了,眼部也被打伤了,还有屁股位置骨折了,是对方那个外省人抱着我,然后就有几个外省人抱着我来打造成的,具体如何打我也记不清了,因为当时太混乱了。我只能认出当时砸我弟弟摩托车的那个光着上身的男子和那个抱着我的那名男子,其他的我不记得了。被告人苏胜辉辨认出被害人熊前殿。五、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熊前殿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六、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东省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村青龙路大围小组路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规则,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胜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熊前殿轻伤二级,被告人苏胜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胜辉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苏胜辉在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苏胜辉向被害人熊前殿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熊前殿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到被告人苏胜辉所在社区开展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苏胜辉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苏胜辉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苏胜辉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苏胜辉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胜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志伟审 判 员 曾丽芬人民陪审员 罗荣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卿胡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