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南皮县伟明五金厂、孙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南皮县伟明五金厂,孙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89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河县新兴东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送达地址: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娟,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皮县伟明五金厂地址: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冯家口镇西辛店村经营者:孙虎,该公司经理。被告:孙虎,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皮县伟明五金厂、孙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皮县伟明五金厂、孙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诉称,垫付宝是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由垫富宝公司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2016年8月29日南皮县伟明五金厂(以下称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注册为垫付宝会员,合同约定了信用额度的使用方式、还款方式、交易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日,孙虎(以下称被告二)签订《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一于2017年2月6日在商户邢恩超处垫付消费30000元,原告依约进行了垫付。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7年3月6日还清全部垫付款,但被告一仅归还了0.51元。被告一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一应当偿还原告垫付款并按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第四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担保人,依据《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被告二对被告一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向原告负有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99.49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49.89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1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二被告支付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3500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南皮县伟明五金厂未答辩。被告孙虎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9日南皮县伟明五金厂(以下称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该合约编号为:垫000183865/冀沧州市000346)并注册为垫付宝会员,合同约定了信用额度的使用方式、还款方式、交易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规定“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同日,孙虎(以下称被告二)与被告一签订《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编号为垫000183865/冀沧州市000346),被告二自愿以全部资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一于2017年2月6日在商户邢恩超处垫付消费30000元,原告依约进行了垫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7年3月6日还清全部垫付款,但被告一仅归还了0.51元,尚欠款本金29999.49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一份、授权书两份(LS6与LS7)、交易截图4张、垫富宝欠款明细表一份、垫富宝交易明细表一份、短信管理截图一份予以证实。原告于2017年5月4日速来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99.49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49.89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1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二被告支付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3500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南皮县伟明五金厂(以下称被告一)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及二被告签订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对被告一的消费款进行了垫付,被告一未按期归还垫付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偿还垫付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孙虎自愿以全部资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一未按期归还垫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孙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其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3500元,因未能举证故本院不予保护。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南皮县伟明五金厂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99.49元。二、被告南皮县伟明五金厂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此为至2017年3月6日之违约金),2017年3月6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给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孙虎对被告南皮县伟明五金厂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其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3500元的诉讼请求。以上判决内容第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昝立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