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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与凌先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凌先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608号原告: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C0631E。法定代表人:张浩宇,执行董事。被告:凌先辉,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胜典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凌先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交纳的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丽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瑞祥速录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