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薛海军牛朋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海军,牛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薛海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牛朋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薛海军与牛朋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案件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