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2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薛海军牛朋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海军,牛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薛海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牛朋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薛海军与牛朋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案件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