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1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杭州普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20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普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普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464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