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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2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漳州市恒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天达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恒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天达橡胶有限公司,洪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2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漳州市恒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少熊,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天达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洪文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洪文龙,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人漳州市恒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天达橡胶有限公司、洪文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天达橡胶有限公司、洪文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漳州市恒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天达橡胶有限公司、洪文龙履行(2016)闽060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漳州市恒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万元,并从2016年2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及代垫受理费2581.5元,保全费1770元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18日、2017年2月28日、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出租屋、酒店住宿、航班、银行、国土、工商、房产等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有资金往来的账户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于2016年12月19日决定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5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洪文龙名下保证金存款3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于2017年6月13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洪文龙名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现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已冻结的财产暂时无法进行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志江代理审判员  沈 铿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