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有山与蒙占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山,蒙占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03执67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山,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鲁区。被执行人蒙占如,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王有山与蒙占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603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蒙占如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有山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60元,执行费60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蒙占如在平鲁区井坪镇南山壹号小区有住宅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蒙占如共有的平鲁区井坪镇南山壹号小区楼房一套。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路兴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岩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