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王辛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冬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辛晖,邢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王辛晖,女,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邢冬明,男,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辛晖与被执行人邢冬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15执1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