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耀辉、董娜娜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耀辉,董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财保112号申请人: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香格里拉小区13-1号。法定代表人:宋明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龙,系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幸福路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马耀辉,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申请人:董娜娜,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耀辉、董娜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申请人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河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