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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崔景芝与鲁令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景芝,鲁令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756号原告:崔景芝,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正,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令琪,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1号。负责人:程宏。原告崔景芝诉被告鲁令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崔景芝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景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景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崔景芝负担。审 判 长 刘 萍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孝凤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