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执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鑫丰面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鑫丰面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龙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圣基木地板有限公司,张迎春,刘晓满,何学凤,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123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鑫丰面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龙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圣基木地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迎春。被执行人:刘晓满。被执行人:何学凤。被执行人:张峰。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仲案字2017第162号仲裁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