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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万飚、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飚,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万飚,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风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56627944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袁州区人民法院(2016)民初8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万飚返还购房款15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08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400元,合计152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佳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