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钟友华诉被告李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有华,李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186号原告:钟有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妮,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友华诉被告李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友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计191元,由原告钟友华负担。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大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