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285号沈某某、谭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沈某某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谭某某应于2017年5月22日前赔偿沈某某医疗费、诉讼费等9439.64元,但到期后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告知、送达执行通知书法律文书前,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执行费50元由沈某某自愿负担。沈某某已领取了执行款合计94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28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