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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执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江西某某铜材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江西某某铜材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余某某2,陈某某,余某某1,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号。负责人:鲍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某某铜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余某某1。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2,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余某某1,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施某,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某某铜材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余某某2、陈某某、余某某1、施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饶中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横峰县红桥东路西侧的24247.07m2土地(土地证号为横国用(2012)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横峰县红桥东路西侧的24247.07m2土地(土地证号为横国用(2012)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