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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高泽隆与唐勇、薛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泽隆,唐勇,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93号申请执行人:高泽隆,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唐勇,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薛锋,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泽隆与唐勇、薛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资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唐勇、薛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薛锋名下房产被另案设定抵押权,暂不能处置变现,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执行高泽隆与唐勇、薛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资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高泽隆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勇、薛锋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唐勇、薛锋的财产线索或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文龙审判员  张芳野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焱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