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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XX与赤峰市健宏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赤峰市健宏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第153号原告:XX,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赤峰市健宏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张宏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赤峰市健宏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高贵君审 判 员  杨 评代理审判员  孙志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翔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