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XX与赤峰市健宏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赤峰市健宏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第153号原告:XX,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赤峰市健宏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张宏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赤峰市健宏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高贵君审 判 员 杨 评代理审判员 孙志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翔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