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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贺诗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贺诗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11号申请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地址达州市通川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康云,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贺诗娇,女,生于1982年7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贺诗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正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