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株洲义顺投资有限公司与朱枧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义顺投资有限公司,朱枧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578号原告:株洲义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漉浦广场11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孙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冠军,男,1972年9月20日,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株洲县湘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枧,男,1979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株洲义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义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洲义顺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义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株洲义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易战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