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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代生菊与杨国辉、戴爱华、湖南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生菊,杨国辉,戴爱华,湖南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66号申请执行人代生菊,女。被执行人杨国辉,男。被执行人戴爱华,女。被执行人湖南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塘门口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国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生菊与被执行人杨国辉、戴爱华、湖南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申请人已受偿97677.00元,尚有1824314.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郑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