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满良、郭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满良,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李满良,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郭光,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李满良申请执行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李满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依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