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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满良、郭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满良,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李满良,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郭光,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李满良申请执行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申请人李满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依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