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树红与周在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红,周在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750号原告:陈树红,女,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吴兴龙,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周在刚,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南县人,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原告陈树红与被告周在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树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陈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