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文庆与吴浩琳、张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庆,吴浩琳,张耀娟,武威,吴建国,庞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294号原告:杨文庆,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吴浩琳,女,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张耀娟,女,成年,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武威,男,成年,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吴建国,男,成年,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庞珊珊,女,成年,汉族,住方城县原告杨文庆与被告吴浩琳、张耀娟、武威、吴建国、庞珊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依法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振 刚审 判 员 孙源���人民陪审员 郭 桂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晓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