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行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品亿石材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地矿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一案撤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品亿石材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初93号原告重庆品亿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2000033219,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明家湾村1组。法定代表人蔺亿,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小波,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709397957L,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冯涛,局长。委托代理人魏逍,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品亿石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履行办理采矿许可证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要求的采矿地点在重庆市涪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采矿范围内涉及基本农田,不符合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条件,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重庆品亿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品亿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品亿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芸人民陪审员 何永平人民陪审员 段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