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震霄、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震霄,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646号申请执行人:刘震霄,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宁波道46号,组织机构代码66309956-6。法定代表人:蒋传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震霄与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7)津0103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存款54287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4日)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轮侯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