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村瑞安家具五金经营部与邹平县临池镇浩钰家私、宁胜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村瑞安家具五金经营部,邹平县临池镇浩钰家私,宁胜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048号原告:周村瑞安家具五金经营部。被告:邹平县临池镇浩钰家私。被告:宁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村瑞安家具五金经营部与被告邹平县临池镇浩钰家私、宁胜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村瑞安家具五金经营部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村瑞安家具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1.5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805.00元,两项共计1686.50元,由原告周村瑞安家具五金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张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立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