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宝峰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初贵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峰,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初贵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019号原告:李宝峰,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南街四委**组。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内蒙古兴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卫东街嘉泰西侧。法定代表人:吕达,职务总经理。第三人:初贵发,男,汉族,1953年5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宝峰与被告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第三人初贵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宝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508.00元,减半收取计2,254.00元,由原告李宝峰负担。审判长 袁爱民审判员 高永骞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