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411号原告: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鑫鹏大酒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699153210P。法定代表人:杨学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琳,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