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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华夏未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夏未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142号原告:北京华夏未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A1008、1010室。法定代表人:孙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北京君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航,北京君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华夏未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华夏未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华夏未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夏未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华夏未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文毅审 判 员 张晰昕审 判 员 刘炫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欣蕾书 记 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