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美祥与段再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祥,段再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民初756号原告:张美祥,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段再德,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张美祥与被告段再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美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再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美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北岸尚品内粉工资款1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劳资关系。因北岸尚品劳动款未支付,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段再德未作答辩。原告张美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段再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欠条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底,原、被告口头协商,被告将华容县北岸尚品小区中的第3栋和第5栋楼的内墙装修分包给原告。2015年3月,原告分包的内墙装修工程施工结束。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就下余工资款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张美祥北岸工地下欠工资款壹万柒仟元整,注2017.2.30号付柒仟元整,2018.1.30号付清,具欠人段再德”。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原告张美祥与被告段再德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务工资。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就下余工资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劳务工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约定第二期还款期限为2018年1月30日,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第一期的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北岸尚品劳务工资款17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再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美祥支付劳务工资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段再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