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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郝志清、郝志荣、郝志明、郝志亮与被告郝志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志清,郝志荣,郝志明,郝志亮,郝志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361号原告:郝志清,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原告:郝志荣,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原告:郝志明,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原告:郝志亮,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被告:郝志成,男,汉族,文盲,农民。原告郝志清、郝志荣、郝志明、郝志亮与被告郝志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郝志清、郝志荣、郝志明、郝志亮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志清、郝志荣、郝志明、郝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郝志清、郝志荣、郝志明、郝志亮承担。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