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郝志清、郝志荣、郝志明、郝志亮与被告郝志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志清,郝志荣,郝志明,郝志亮,郝志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361号原告:郝志清,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原告:郝志荣,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原告:郝志明,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原告:郝志亮,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被告:郝志成,男,汉族,文盲,农民。原告郝志清、郝志荣、郝志明、郝志亮与被告郝志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郝志清、郝志荣、郝志明、郝志亮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志清、郝志荣、郝志明、郝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郝志清、郝志荣、郝志明、郝志亮承担。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