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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志勇与河北晨曜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勇,河北晨曜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077号原告:贺志勇,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邯郸市。被告:河北晨曜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贺志勇与被告河北晨曜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贺志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贺志勇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印)书记员  杨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