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志勇与河北晨曜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勇,河北晨曜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077号原告:贺志勇,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邯郸市。被告:河北晨曜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贺志勇与被告河北晨曜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贺志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贺志勇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印)书记员 杨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