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新平、唐春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新平,唐春艳,袁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平。委托代理人苗针玮、郭迪,河北庞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春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军涛。上诉人李新平因与被上诉人唐春艳、袁军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新平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并依法重新裁定。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以袁军涛与李新平之间的借款纠纷尚未结案。唐春艳异议之诉失去依据为由驳回唐春艳的起诉错误,现我与袁军涛借款纠纷二审判决书业已送达生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唐春艳辩称:袁军涛与李新平之间的借款纠纷判决没有让我承担责任,追加我为被执行人无依据。袁军涛未到庭。唐春艳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终止(2014)长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对原告名下存款的执行;2、袁军涛所借李新平之款项与原告无关;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关于李新平诉袁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袁军涛向李新平借款9万元,并将袁军涛向燕永志借款1万元,燕永志将此债权转让给李新平的债权予以确认,判决:“被告袁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新平借款1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后,2015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5)长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申请执行人李新平与被执行人袁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袁军涛配偶唐春艳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据此本院冻结了原告唐春艳银行存款,原告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作出(2015)长执异字第1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唐春艳的异议。另查明,该案因送达问题,于2017年1月18日重新送达,被告袁军涛已提起上诉,该案在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袁军涛与李新平之间的10万元债务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该案因送达问题,于2017年1月18日重新送达,被告袁军涛已提起上诉,该案尚未结案,法律文书尚未生效,原告申请异议之诉,已失去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基此,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春艳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春艳与被上诉人袁军涛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袁军涛向上诉人李新平借款10万元已经法院判决生效。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唐春艳为被执行人,唐春艳认为上述判决未列明其是当事人不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李新平与被上诉人袁军涛之间的借款关系尚未审结为由驳回起诉。现因该案(2017)冀01民终237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4月25日送达生效,故你院应继续审理该执行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