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168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惠昀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