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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刑更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森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森权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759号罪犯陈森权,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龙法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陈森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森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陈森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森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判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已缴纳500元,无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森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森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 梅审判员 袁 国 生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