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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执6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文光与黄运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光,黄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6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光,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黄运芳,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武汉市。本案在执行张文光与黄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黄运芳的银行存款255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7447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6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605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