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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戴国胜与郝景振、刘宇第三人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国胜,郝景振,刘宇,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309号之一原告:戴国胜,住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毓珊,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景振,住大连市。被告:刘宇,住大连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良,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刘洋,住大连市。原告戴国胜与被告郝景振、刘宇,第三人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彦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