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与被告韩二明、郝美萍、魏明强、王利欣、李乐、胡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沟门支行,韩二明,郝美萍,魏明强,王利欣,李乐,胡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674号之一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沟门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庙沟门镇。负责人:杨志亮,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韩二明,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郝美萍,女,汉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魏明强,男,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王利欣,女,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李乐,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胡美霞,女,汉族,1990年6月28日出生,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与被告韩二明、郝美萍、魏明强、王利欣、李乐、胡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且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