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1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与被告韩二明、郝美萍、魏明强、王利欣、李乐、胡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沟门支行,韩二明,郝美萍,魏明强,王利欣,李乐,胡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674号之一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沟门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庙沟门镇。负责人:杨志亮,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韩二明,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郝美萍,女,汉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魏明强,男,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王利欣,女,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李乐,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胡美霞,女,汉族,1990年6月28日出生,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与被告韩二明、郝美萍、魏明强、王利欣、李乐、胡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且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