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勋兵与张政、唐春燕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024执保20号张勋兵、张政、唐春燕:关于申请人张勋兵与被申请人张政、唐春燕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24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张政、唐春燕所有的位于嘉禾县珠泉镇某小区某号房,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于2017年5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张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某账户存款20400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唐春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某账户存款204000元;于2017年6月14日单向冻结了被申请人张政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某账户,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于被执行人张政、唐春燕的其余银行账户存款,申请执行人张勋兵同意不在采取措施,案件按结案处理,故本院(2017)湘1024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已完成保全,应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