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陆彩霞与李从艳、朱夏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彩霞,李从艳,朱夏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305号原告陆彩霞,女,汉族,1979年1月5日生,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被告李从艳,女,汉族,1973年12月21日生,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被告朱夏俊,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250号。负责人沈敏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彩霞与被告李从艳、朱夏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彩霞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从艳、朱夏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彩霞负担。审判员 倪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