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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明与王明、王仕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王明,王仕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生于1971年5月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被执行人:王明,男,生于1967年5月2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被执行人:王仕容,女,生于1967年12月2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明申请执行王明、王仕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王明、王仕容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明借款本金5万元,并从2015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1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王明、王仕容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张明借款本金5万元。二、甲方自愿放弃其余款项。三、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王明、王仕容承担。四、朱俊杰作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29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王仕容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国审判员  胡 越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