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苏静申请执行郝善文、安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静,郝善文,安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60号申请执行人:苏静,女,1979年生,汉族,住五台县台城镇。被执行人:郝善文,男,1969年生,汉族,五台县人,住五台县新城区。被执行人:安秀文,女,1968年生,汉族,住五台县新城区。本院在执行苏X与郝XX、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债务。在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郝XX、安XX的工资卡已被我院冻结。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殷树理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