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2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苏静申请执行郝善文、安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静,郝善文,安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60号申请执行人:苏静,女,1979年生,汉族,住五台县台城镇。被执行人:郝善文,男,1969年生,汉族,五台县人,住五台县新城区。被执行人:安秀文,女,1968年生,汉族,住五台县新城区。本院在执行苏X与郝XX、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债务。在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郝XX、安XX的工资卡已被我院冻结。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殷树理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