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征兵与赵光辉、赵爱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征兵,赵光辉,赵爱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518号申请人:王征兵,男,汉族,双峰县人,湖南省双峰县锁石镇和合村上李村民组。被申请人:赵光辉,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赵爱文,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人王征兵与被申请人赵光辉、赵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征兵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光辉、赵爱文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王征兵以其位于永丰镇一心小区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双房权证(2006)字第08**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征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全被申请人赵光辉、赵爱文价值人民币七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00元,由申请人王征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展彪审 判 员 罗红光代理审判员 彭文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世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