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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行辖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岚与上饶县不动产登记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岚,上饶县不动产登记局,江西民德联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行辖4号原告:姜岚,女,汉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上饶市信州区人,住上饶市信州区。被告:上饶县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旭日中大道。法定代表人:黄伟刚,局长。第三人:江西民德联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饶县三清山大道和锦园小区二楼。法定代表人:祝剑辉,总经理。原告姜岚与被告上饶县不动产登记局、第三人江西民德联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纠纷一案,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姜岚诉称,被告未通过任何法定程序,违法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重复出让并登记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在该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故请求确认被告的重复颁证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饶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社会影响较大,且被诉行政行为与当地政府存在利害关系,更适宜异地审理。本院认为,上饶县人民法院的报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程晓斌审判员  郑 彬审判员  范全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金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