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与安云松陈卫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安云松,陈卫琼,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再1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安云松,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诉人(一审被告):陈卫琼,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金山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3394420-1,法定代表人王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中奎,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冉茂蔚,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安云松、陈卫琼因与被申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彭法民初字第01701号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12月6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作出渝检四分院民监[2016]50840000132号民事抗诉书,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4民抗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蔚出庭,申诉人安云松、陈卫琼,被申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冉茂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安云松、陈卫琼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属于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诉人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员 彭 然审 判 员 蔡照奇代理审判员 洪诗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