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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平安、李文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平安,李文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492号申请人:江平安,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李文星,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江平安与被申请人李文星及被告龙岩市星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文星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文星所有的位于龙岩市××解放北路(汇盛花园)25幢6××号房产【房产证号:20××68、土地证号:龙国用2007第2245**号】。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念颖(代)PAGE 搜索“”